根据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部门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按其收入的一半纳税,折算下来相当于对这些小型微利企业只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算下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额可减轻一半以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一般认定时间在每年的1~5月。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业内人士提醒,对于此类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可积极申报。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