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
  A、有与经营酒类商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B、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C、其他相关证明或文件。
  2、个体工商户:
  A、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与必备资金;
  B、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无业人员(出具劳动手册或乡镇一级以上无业待业证明);
  C、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公民(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一级以上外出务工证);
  D、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内有行为能力的公民。
  3、否决条件:同店经营有毒有害物品。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行政管理要求:
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
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在客户看得见的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应向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不得经营假冒伪劣或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
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消防要求的场所、仓储及设施;
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纳税记录;
有较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
酒类批发全部送货单据必须是电脑开具;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加盖公章):
申办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必须先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申办许可证必须如实先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办许可证必须先签定承诺书;
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身份证;
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地产权证;
非企业法人申办,须带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其他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审批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酒类商品供应商的选择:
  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申请办理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需知:
  对违规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并且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