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流通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工商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流通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及制作流程(针对冷冻、预包装、卤食卤味不同而异);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验看原件。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流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流通。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流通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