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但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现将外国企业如何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介绍如下:
一、申请外资代表处,提出设立代表处申请
  外国企业申请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有我国的一个对外经贸企业或对外经济组织作为承办单位,或称接待单位或担保单位。外商委托承办单位向有关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备齐所需材料。
二、申请外资代表处,准备代表处申报材料
  承办单位在接受外商委托后,将对外商的资信情况,贸易信誉和经营能力等进行核查。一经承办单位同意,外商即可领取《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延期)申报表》和《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人员和内容变更申报表》各一式三份。外商应按承办单位的要求填写上述表格并附以下证件和材料:
  1. 代表处申请书
  提供由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本公司简介、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点等说明设立办事处的目的。文字要求中外文两种文本(中文、英文或日文),港澳台企业提供中文本即可。

  2. 代表处开业注册合法证书
  由本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原件副本。港澳台企业提供企业注册证书和当年的商业登记证。
  3. 资本信用证明书 (简称资信证明)
  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出具的正本原件。
  4. 常驻代表的授权书、简历
  由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授权书正本原件,并附有较详细的该代表人员(包括学历、职历)的简历及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签发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被委任人员需备2寸免冠照片5张。
三、申请外资代表处,提交表格及申请材料
  外商按照上述要求,将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备齐后,正式送交市办理服务机构商务委托代理中心。
四、申请外资代表处特种行业审批
  特种行业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1. 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航空运输企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保险机构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旅游企业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会计师事务所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